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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十大民生典型案例启示你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时间:2008-5-2 19:32:16  类别:二手房市场  浏览数:

风雨兼程又一年,天下万事民为先。无论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还是推进改革开放、自主创新,最终的落脚点都是解决好民生问题。

回首2007,许多事我们无法忘记,与民生相关的事件更是触动着每个人的神经,而诉诸法律的事件更是“浓缩”了当下的社会现象。


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7年全市审结的6万多宗案件中,选出了10大典型民生案件。透过这些案件,我们在感受法院审判公开公正的同时,也收获了感动、启迪和警示。


1


是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2006年,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小王在我市某电脑公司找到了一份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聘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项竞业限制: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小王3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果小王违约,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工作不久,小王觉得这家公司不太适合自己,加上电脑公司还拖欠了他两个月的工资,便提出解除合同和竞业限制约定要求,但被公司拒绝。2007年1月8日,小王向贾汪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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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须要同时具备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要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某电脑公司在与小王签定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未同时签订经济补偿条款,只考虑单方利益,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其形式要件不合法,对原告也显失公平。


2007年3月6日,法院判决:某电脑公司一次性地给付拖欠小王工资1500元、经济补偿金375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元;同时判决,电脑公司与小王签订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小王不具有约束力。


一句话提醒: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特殊行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必须合法合理。


  2


  他硬生生猜出了7个密码


  丁某,安徽省芜湖市人,今年21岁。无固定职业的他,通过浏览购物网页,获得了全国各地宋某、袁某、梁某等7人的工商银行网上账号。接着,他在收集网页上的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和邮箱等信息的基础上,猜出了7人的账户密码。


  他以网上转账的方法,在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期间,将7人卡上的钱转入3个银行卡账户内,共窃得人民币2982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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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也在经受巨大的考验。法官说,被告人作案手段并不高明,只是由于被害人银行卡的密码设定过于简单,以及在公共场所使用账户后没有及时清除记录造成利益受损。2007年1月,云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一句话提醒:


  希望大家在设各种账户密码别再“123456”,只图简单省事了。


  ■关键词:密码


  3


  打官司也要考虑诉讼成本


  2003年9月,铜山的厉某承包了村里94亩土地,栽种桃树。桃园南部与某公司仅隔一条沟和一条路,桃树连年减产。厉某认为,是某公司向外排放的烟尘影响了桃树生长。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7年2月,厉某以环境污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785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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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提出对果树的受损与其排放的气体有无因果关系和原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此类鉴定专业性较强,国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少,且鉴定费用特别高,仅鉴定前一项就需要费用11.5万元。


  7万多元的诉讼标的,却要付出高达11万的鉴定费用,无论鉴定结果出来后判决如何,双方的诉讼成本都是巨大的。铜山法院的法官根据这一情况,在审理过程加强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十分理性,同意调解。最后,原被告在未作鉴定的情况下,调解结案。


  一句话提醒:


  打官司不一定是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当事人打官司时,要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千万不要打赌气官司。


4


  产妇要生了,医生不见了


  2004年11月5日下午4时许,怀孕足月的蔡女士到新沂市第X医院准备分娩,并于当夜12时进入产房。因当班医生马某不在岗位,无医生资质的袁某对产妇先后注射了两次催生针,见婴儿未降生,就让人去催叫马某,但没喊到。于是,袁某只好喊另外一个值班医生助产,婴儿出生后浑身青紫,无哭声,袁某见状不知所措,抢救40多分钟仍无起色,后马某赶到,经抢救,婴儿有了自主呼吸。随后,婴儿又被急救到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经多家医院诊断,婴儿为脑瘫。经医疗事故鉴定,新沂市第X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乙等事故。


  此后,婴儿父母将新沂市第X医院和新沂市中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95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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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沂市第X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婴儿脑瘫;新沂市中医院的治疗行为与原告脑瘫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2007年9月19日新沂法院做出判决:新沂第X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40087元。


  一句话提醒:


  治病救人是神圣的事业,来不得半点的马虎。


  ■关键词:职责


  5


  出事了,他才想起激活保险卡


  这个案件,有很多的时间要素值得注意。


  巩某,铜山县农民,2005年10月10日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生命彩虹卡,缴纳卡费100元。


  生命彩虹卡的背后特别载明:“持卡人须在有效期内,凭卡背面所载保险卡号和密码,按保险卡激活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险确认书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当日24时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当年11月13日下午5时许,巩某在某矿施工过程中不慎从3楼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日晚7点59分,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约3个小时,巩某的家人将其持有的生命彩虹卡激活,电子保险确认书显示,保险期间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06年11月13日止,保险利益为:意外事故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5万元等。后巩某虽经治疗,仍留有残疾,共花费医疗费用59320.8元。


  巩某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巩某的保险卡未在事故发生前激活为由,拒赔。巩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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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省首例激活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在于,原告遭遇事故时其保险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法院审理认定,该保险合同是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法律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原告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前。


  2007年11月7日,云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巩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一句话提醒:


  “卡时代”已经到来,使用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事项,以免影响到你的权益。


6


  买二手车莫忘办理保险过户


  2006年6月25日,车主闫某在丰县某保险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保,并于不久后将该车转让给吴某。2006年12月15日晚6时许,吴某驾驶该车在沪宁高速上因追尾与两辆轿车相撞,交通事故处理书确认该货车负全部责任。


  2006年12月21日,闫某和吴某到保险公司,就该货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当日予以变更。


  2007年3月30日,吴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出险时该车已转卖,而未到我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向吴某理赔。同年4月,吴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11809.04元,加上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共计171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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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之上的,该案中的“批改”手续在实践中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吴某在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批改手续上的迟延,不足以构成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2007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809.04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句话提醒:


  赔是赔了,但费了很多的麻烦,所以大家在购车时,除了要及时办理车户变更外,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改手续。


  ■关键词:保险过户


  2007十大民生典型案例启示你——


  7


  房子都卖出7年了,岂能反悔


  2000年4月25日,周某以16000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转让给刘某,两人于当天在铜山县公证处签订协议。刘某将全部价款16000元付给周某后,周某出具了收据,并将购买房屋的合同、购房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的收据和公证费收据交给了刘某。


  2007年4月9日,刘某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某夫妇履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而周某则以卖房时没有告诉妻子,现在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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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出卖人受市场价格诱惑而反悔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反悔的理由也五花八门。


  鼓楼区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认为,刘某买房后居住使用该房屋已达7年时间,周某之妻以2007年才知道房屋被卖的事实,与情理不符。遂判令被告周某夫妇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周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07年 9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句话提醒:


  做人做事都要以诚实信用为本。


  ■关键词:二手房交易


  8


  她在养老院里送了性命


  张某与我市某老年公寓在2004年4月30日签订了《入住协议书》一份,约定母亲吴某入住该老年公寓,护理费每月400元。


  2006年2月20日晨,吴某在其居住的老年公寓三楼住处,从窗户跌落至地面死亡。吴某的女儿张某认为老年公寓护理不善,应对母亲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双方对民事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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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送老人去老年公寓是颐养天年的,不料老人却意外从窗户跌落去世,老年公寓难以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张某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但吴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适当减轻某老年公寓的赔偿责任。2007年1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老年公寓赔偿张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1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句话提醒:


  养老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是大势所趋。但是,老年公寓一定要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完善安全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使老人在这里真正能够安享晚年。


  9


  骗的就是“望子成龙”的父母们


  广东省江门市的邱某真是“生财有道”。2007年5月,邱某利用学生父母望子成龙的心理,谎称有高考试卷,他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2007年全国各省市高考试卷的虚假信息后,先后有29人给其汇款33笔,共计13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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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来说,如果真能买到高考试卷,往往花再多的钱也心甘情愿,可这样的心理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本案案发后,追回并发还给部分被害人112220元。2007年11月19日,云龙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句话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关键词:网络诈骗


  10


  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乔某在我市某玻璃厂装卸玻璃时,被车上滑落的玻璃砸伤了。2006年8月30日,某玻璃厂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29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玻璃厂不服认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2007年5月24日,某玻璃厂以与乔某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应认定乔某为工伤为由,诉至泉山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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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只要这种事实关系能够被证明(如提供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关部门就有义务和职责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


  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乔某是在从事玻璃厂安排的工作时受伤,故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某玻璃厂后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一句话提醒: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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